您的位置:首页 > 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 本期关注> 正文

论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的重大意义

www.jyb.cn 2017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等方面多措并举,为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刻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直面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围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明确要求,围绕加强党内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对全面从严治党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就《准则》第七部分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规定,谈几点学习体会。

  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准则》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直接关系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的长治久安。党内民主,主要是指全体党员依据党章党规,按照程序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事务的制度和机制。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发扬党内民主,对发展社会民主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才能营造出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从而更好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历史使命。

  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判断党内政治生活是否健康,主要看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是否增强,看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是否更高,这一切都同党内民主状况密切相关。纵观党成立以来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凡是党内民主建设正常、制度健全、发展顺利的时候,党内政治生活就展现出新的气象,党的团结统一就有可靠保证,即使面对艰难险阻和严峻挑战,党依然保持坚如磐石的统一思想和行动,依然展现蓬勃朝气和昂扬斗志。

  党内民主是汇聚全党智慧力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迫切需要。作为一个在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我们党要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就必然需要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汇聚全党智慧力量,在坚定执政方略、健全执政体制、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准则》规定,“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明确要求,“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可以说,发扬党内民主,既是党的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推进党内民主作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准则》强调指出,“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是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论断,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先进性是我们党的根本属性,永葆党的先进性,归根到底要靠每位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的基本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尊重广大党员在党的全部活动中处于主体位置,在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对党的活动和党的事业的决定作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就是保障党章和党内法规所赋予党员在党内事务和活动中应享的权利。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更加重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和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也是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平等享有党章赋予权利的内在要求。党章对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每一位党员在党内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一律平等;同时,每一位党员都有权按照党章规定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处理党内重大事务,谁也没有超越党章规定范围之外的特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是个人的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建立在党内民主有序运行的基础之上。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还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环节。从本质上看,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从全体党员在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做起。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党员权利,最基本的是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所有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扬党内民主才有坚实基础。党员主体地位体现好了,党员权利保障到位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凝聚力就会更大,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责任感就会更强,就会更积极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内民主建设就能不断推进。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和健全配套措施。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依规予以追究。对此,《准则》要求,“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这些规定在重申党章条款及党员权利保障既有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具导向性和操作性的系列举措,为各级党组织旗帜鲜明地严禁对党员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行为,在新形势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

  《准则》明确规定,“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重点环节,各级党组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回顾我们党成立95年来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可以看到,我们取得的胜利和成功,都是发扬党内民主、汇聚全党智慧、集中全党力量、正确制定实施决策的结果。反过来,我们遇到的困难和挫折,许多就和没有坚持党内民主有关。鼓励党员有效参与党内事务、更好表达意见,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新形势下党内民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之一。只有持之以恒推展下去,才能在全党切实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就要着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党在新形势下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离不开全体党员的共同奋斗。随着广大党员对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党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必然逐步增强,参与党内事务、实践党内民主的能力必然不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党员有效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表达意见,正是我们党不断焕发生机活力的具体体现。要着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让每位党员都能够求真务实、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没有党员是旁观者,所有党员都是建设者。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才能有效提高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让党员能够参与讨论党内事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方案措施发表意见,然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最终决策。越是重大决策,越要充分论证评估,越要重视抓好征求意见环节。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准则》强调,“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并重申“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只有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集思广益,众志成城,才能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切实保证党内选举体现选举人意志

  《准则》要求,“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这是对落实党员选举权的核心要求,对于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高党内选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保证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就要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选举是指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成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基层党组织选举,在党内民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必要前提。我们党在治国理政的长期实践中所施行的普遍的、周期性的、切实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建设最重要的一块基石。党内选举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证,党内选举制度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其制度设计的首要原则,就是切实保障党员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以及享有被选举权。党内选举能否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最终还是靠规范和完善制度规则作为支撑。党内选举的制度化规范化,将直接显示党内民主发展程度,反映党内政治生活健康状况。

  保证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就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党内选举是党员参与决定党内事务的基本的、直接的、经常性的方式,是党员对党的主张和发展的一种决定性选择。从党章和党内法规关于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总体要求出发,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在党内选举的整个过程中,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对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象以及党内选举拉票贿选行为的重点查处,已经发挥出强有力的震慑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自我净化的坚强决心。

  保证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就要加强党委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党委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加强对创新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健全监督机制、追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的领导,保证党内选举依规依法进行。加强党委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就要按照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的总要求,制定实施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选举程序和办法,增强选举规则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使党内选举不随人的因素而改变,确保选举人能够顺畅、完整地表达自己意愿。要注意纠正党内选举唯票取人的偏向,运用好党内选举的择优和纠错功能、教育和导向功能;要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党内选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党内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是依据党章规定,由各级党组织选举代表出席,共同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代会制度是关于党代会本身产生、组织、职权、运行程序以及党代会与党员关系、与党的委员会等其他领导机关关系的系统规定和制度。《准则》重申“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并作出新的重要规定,对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要切实尊重党代会的地位和权力。党代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作出规定,党章第二十五条还对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党代会的地位和权力,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根本大法确定的,是全党都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的。

  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关键是严格遵守党代会召开的规则程序。改革开放以来,从党的十二大起,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做到了届期满时正常召开,党的十四大党章对县及以上各级党代会的任期,统一规定为五年,从根本上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后一度出现的不按党章规定、任意更改和推迟召开党代会时间的不正常状态,使党代会的权威地位和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党章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准则》重申“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这是从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明确规定。

  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还应该认真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这些部署和举措,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上坚持不懈、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的探索实践,概括总结了多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经验。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启动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试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准则》在再次强调“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的基础上,还对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以及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提出新的要求,这必将为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相继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了专题研究,这次六中全会再以制定修订两个文件稿为重点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都分别通过一次中央全会进行了研究和部署。这是党中央根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会议题的一个整体设计。”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决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着力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到工作各个环节之中,以真抓实干、锐意创新的业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字体:】【打印】【发表评论】【推荐】【纠错】【关闭
{ 编辑:杨亚辉 }

教育信息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82296588

细览版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