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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新阶段更应注重内涵建设

www.jyb.cn 2017年04月19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采取的发展举措,属于新生事物。自诞生之日起,至今争论不断。目前,中外合作办学进入新阶段。

  中外合作办学呈现新特点

  新阶段,中外合作办学表现出诸多突出的新变化,主要包括:

  发展重心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在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诞生以来,先后出现过三次数量扩张高潮。第一次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推动各行各业扩大对外开放,中外合作办学在沿海地区快速发展。1994年,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达70家。第二次是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允许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大批营利性教育机构积极介入中国市场。2002年,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达到712家。第三次数量扩张高潮出现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之后,《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扩大教育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部署,中外合作办学审批进程明显加快。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数量扩张的冲动暂告一段落。一方面,国内院校和家长对合作办学项目的热情在下降,部分项目招生计划的执行出现困难。另一方面,一大批早期合作项目进入协议办学晚期,能否续签办学协议存在一定变数。特别是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启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和退出机制,已有88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为办学不达标而退出办学,有246家本科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因各种原因而停止办学,对中外合作办学数量扩张带来明显抑制。中外合作办学从此迈入更加注重内涵建设的质量提升阶段。

  发展重点从拾遗补缺转向创新引领。我国早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主要强调在社会急需和国内薄弱、紧缺学科专业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不出国的留学”,言外之意是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和出国留学替代作用。这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功能定位存在一定局限性,容易导致各种办学短期行为,学科建设得不到足够重视。这可能是人们常常诟病中外合作办学整体水平不高和专业辐射带动作用不明显的重要原因。拾遗补缺的功能定位,在经济模仿追赶式发展阶段,可能会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是在强调创新驱动的现阶段和未来社会,则不一定能找到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创新要有前瞻性,创新重在引领而不是模仿,创新引领必须以雄厚的专业积累为基础。服务创新转型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要有领先一步的意识、基础与能力。这是我国社会进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新阶段,对中外合作办学提出的新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必须克服各种办学短期行为,聚焦学科建设,着眼创建扎根中国土地的现代一流教育,为创新驱动做出现实的贡献。另外,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创新引领作用,通过中外合作,创新机制模式,创办新型国际化学校,发挥“鲶鱼效应”,促进国内教育改革发展,亦是题中之义。当然,作为改革的“鲶鱼”,这类合作案例不可能在全国遍地开花。

  发展形态从特殊化转向常态化。由于办学者和教学内容的差异,长期以来,我们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体系中的特殊事物来对待。无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还是二级机构,常常形成学校中的“特区”,独立招生、独立教学、独立核算,并没有与整个学校的发展战略融合在一起,对学校整体改革促进作用不明显。对此,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由此,中外合作办学每每成为教育异类,变得另类。无论举办者,还是旁观者,均觉不痛快。这种情况长期存在,既不利于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亦不利于我国教育改革的整体推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教育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将逐步从特殊化发展形态转变为常态化发展形态。也就是说,中外合作办学将被看作是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是学校发展的一部分,是全球教育国际化的中国具体体现之一。中外合作办学与本地传统学校所不同的只是办学者和教学过程而已。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多样化受教育需求,为我国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国际化人才。

  管理思路从重设立审批转向全程监管。长期以来,我们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思路是强化设立审批、严把入口关,有关部门希望通过严把审批关来把控境外合作院校质量、调控合作办学数量规模。中外合作办学从专家评议到地方政府预审,再到教育部审批、备案,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而广受争议。客观地讲,迄今为止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后的运行监管和退出机制还不是很完善,行政部门之外的专业服务机构还不健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管办评分离成为未来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思路面临重大调整,在继续加强设立审批管理的同时,将更加注重设立后的运行监管,更加注重运行质量保障和责任追溯;在继续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将更加注重通过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开展专业管理和服务;在继续适时开展动态应急监管的同时,将更加注重依法管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如何科学构建中外合作办学现代化治理体系,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中外合作办学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新阶段,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无论中外院校,还是有关机构,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坚持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依法律程序办理。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不可逾越,法律规定的利益不可侵犯,法律未曾禁止的领域都可以尝试。坚持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提是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健全,并且根据时代发展变化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订。2003年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法规文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比如“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规定,不利于学校面向国际市场办学;合作方必须是“外国教育机构”的规定,限制了职业教育与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不符合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特点;“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规定,与目前民办教育开展营利性与公益性分类试点的精神不相符合,与中国加入WTO承诺亦不相符,等等。

  在以往以行政审批管理为主的情况下,中外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大众来讲,中外合作办学是政府部门批准的,那么出现了办学问题也自然是审批部门的责任。学校因为缺乏必要的办学自主权,因而在很多情况下,过度依赖政府,缺乏必要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常常专注于合作项目能否审批通过,而忽视对合作院校深入的尽责调查,忽视对合作项目的需求分析,导致“被合作”现象与“无意义合作”时有发生。这是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一个长期性症结所在。随着以管办评分离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级审批机关、专家队伍、专业机构、举办学校等均需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审批机关既要严把审批关,还要有科学、高效的审批程序。专家队伍要客观公正地做好尽责调查,不能走过场。专业机构无论是评估,还是认证和鉴证,均需有科学合理的标准,要坚持标准不放松,不能简单着眼于为本部门揽业务、谋利益。中外合作院校一开始就要有做精品的意识,始终把学生更好成长发展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教育资质尽责调查,做好合作项目需求分析和项目设计与管控。目前,特别需要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管理机制,扩大中方学校办学自主权,切实提高学校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同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学校的责任追溯,加强对违规办学的惩戒和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是双赢过程

  中外合作办学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发展中的产物。因此,必须以发展的眼光,从历史的视角去看待;必须着眼发展需要,放诸发展进程去对待。特别重要的一点是,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及时跟上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步伐,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持续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突出特点是变化快,需求多样且不稳定。迄今为止,中国社会的发展转型远未结束,一个稳定的常态化的经济社会结构远未出现。目前的主要转型是从过度依赖要素投入,转向主要依靠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适应这一转型需要,中外合作办学要及时跟上发展的步伐,否则将找不到生存的机会和存在的理由。可以预见,过去大量涌现的低投入短平快经济管理类合作办学专业,将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生源短缺的困扰;同时,大量毕业生亦将找不到理想的就业岗位。这类合作办学项目如果不能为创新驱动做出现实的贡献,将被市场大量地淘汰。2014年教育部集中发布246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停办的信息显示,这种趋势已经出现。预计今后还将有大批相似专业和机构停办,最终市场上存在的中外合作办学,将是那些扎根中国市场、服务中国市场、引领中国市场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办学项目和机构。这就是未来的中外合作办学,这就是发展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对此,中外院校要有足够的认识,否则就会对有关部门的政策调整感到迷茫和手足无措。教育部2014年发布的院校停办信息,就曾让部分国家的管理部门和院校感到迷茫,他们误以为中国政府要取消中外合作办学了。其实是这些境外办学者对中国市场需求缺乏深入了解,脱离中国市场发展需要的具体体现。

  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跨境办学行为,因此,需要以全球视野,放诸教育国际化大趋势中去看待、去对待。教育国际化实质是什么?实质就是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和教育教学过程的跨境重构。中外合作办学不就是这样一种教育教学行为吗?放诸全球视野,对中外合作办学不必神秘化,亦无需妖魔化,它只是中国教育发展适应全球教育国际化趋势的一种具体体现,且仅仅是体现之一而已。学校发展亦无需将教育国际化与中外合作办学绑定,或将教育国际化简单等同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有关方面共同合作,扎根中国土地,面向全球市场,着眼共同举办中国特色的国际化教育机构,培养国际化人才,满足全球化发展需要。这就是全球视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全球视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必定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不可能是零和游戏。这是全球化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也是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政策的基石。

  【作者单位:上海市教科院—教育部国际教育研究与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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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亚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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