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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新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视角

www.jyb.cn 2017年04月19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并在上海市、浙江省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本文就上海市和浙江省的深化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视角简单分析高考招生新制度的特点和制度改革的意义,并概述新制度面临的几点挑战。

  全面发展内涵解读

  全面发展,即人的主体地位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充分、自由与和谐的发展。为了更好的理解全面发展的涵义,需要理顺以下两点关系。

  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全面发展是实现人充分、自由与和谐发展的一种方式,它从多角度、众方面提供个体发现自己、认识自己、开发自己的机会,因为只有足够清晰自身的内在发展需求,才有发展个体能力的动力与目标,才可以充分发挥个体的潜质,实现其自由和谐的发展宗旨。因而全面发展不但没有否定个体的差异性,反而予以个体独特性充分的尊重,让个体在充分考量自身的发展条件后,给予个体以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全面发展机会,不断把自身蕴藏的潜在可能转化为现实个性。可见,个性发展是全面发展的基本点,是全面发展的本质表现。

  全面发展与健康发展的关系。学生健康发展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不仅要充分认识到学生成长中所需的教学知识,而且能够明晰教学内容与学生认知水平相适应的程度。只有通过合理的教化培育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健康发展所需的种种技能,才能促进学生健康、全面的成长,使其具备作为独立个体所拥有的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最终实现人充分、自由与和谐的发展。全面发展的本质是个性发展,而个性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个性的模式化、同步化、标准化被消除,个性的单调化、定型化被打破,每个人都追求并保持着独特的人格、理想、社会形象和能力体系,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过程就是个体之所以为不同个体的意义阐释,是不断促进个体健康发展的路径探索。因此,全面发展有利于健康发展的实现,健康发展是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

  高考招生新制度坚持统一高考招生和“高大衔接”视角下的高考招生录取模式

  由于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高度统一性,高考被众多中国学子信奉为最公正最公平的考试,坚信其是实现社会阶层的升迁、解决社会矛盾的最有效办法。即便是作为统一高考招生补充制度的“三位一体”招生,其虽融入了更多灵活的录取标准,但还是将高考成绩作为选拔的一大标准,尤其在浙江省的高考招生制度中明确做出“高考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综合成绩的50%”的规定,这也体现出统一性原则在高考招生工作中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可见,统一高考招生模式将一直会是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中坚持不变的内容。

  “高大衔接”意指“高中教育与大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有效达到“高大衔接”良好状态的重要前提是充分了解考生现有成绩和已具备的各项能力,并能够对考生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准确的预测。我国的高考招生制度一直都非常注重考查学生的高中综合学业知识水平,通过加和各门学科考试成绩来判断考生是否已经全面发展,是否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的能力与资格,以及适合接受哪些高校哪类专业的专门化教育。这种高考招生制度明显是以“高大衔接”的视角来选拔各类人才,因为考生在高考中考取的总成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表现出他的全面发展现状,考试成绩高的考生拥有的知识涵养和具备的学习能力相比于考试成绩较低的考生来说,相对会更多、更强。这一制度当然也存有很多缺陷,以致出现各种有关“高大衔接”的问题,甚至和最初设立的愿望有些背道而驰,出现转专业人数增多、大学辍学率高等现实问题。总体而言,“高大衔接”视角下的高考招生录取模式可以从某些角度上了解到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获得学生可发展的相关资源信息,能够有效辨析到考生的个性化特点,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在改革高考招生制度中坚持以“高大衔接”为视角,充分联系考生已有能力和未来水平的招生录取模式是我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中不断探索的内容。

  高考招生新制度实现选拔功能向选择功能的转变

  相比旧制度,高考招生新制度重新赋予学习主体应有的选择权,不仅体现在考试科目的选择上——除语文、数学、英语以外,其他考试科目由考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心仪学校的专业要求自主选择,而且表现在志愿填报环节中——考生不再关注于志愿学校的投档分数线,更重视专业与自身发展条件的契合度,这两大根本性的改革能够真正把考生从被迫学习的枷锁中解救出来,有效促进学生个性化的全面发展,实现学生“个体本位”的归位。

  对高校而言,院校的招收专业、招生名额、录取标准等细则都是由政府决定,政府机构统一招生的模式基本剥夺了师生和学校在高考招生中的建议权和选择权以及专业发挥的空间,其后果必然导致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学生专业发展的不适应,高校不能很好履行为社会输出人才精英的使命,并且严重阻碍了学生的个性化全面发展。而只有赋予高校一定的招生自主权,才能够让高校招收到与该学校的教育理念及未来发展目标相符合的、具有基本能力和素养的人才,高考招生新制度下高校选择功能的转变最终使得高校拥有作为独立法人应有的选择权,为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发展的人才精英提供了可能,也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全面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由于高考在我国具有重要的人才选拔与社会流动功能,我们也不得不正视高考对中小学教育产生的强大指挥与牵制作用。在高考招生新制度中,改革的最大亮点是高校根据本校专业特色自主决定报考科目要求,考生则在语数外必考的前提条件下,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和心仪专业的科目要求自由选择高考选考科目,高校和考生之间相互选择的高考招生模式对中小学教育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这一新变革要求基础教育改革“为高考而学,为高考而教”的应试教育,推进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素质教育,积极把基础教育引导到有意义的学习、探究和实践中,努力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塑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让学生全方位接触基础性教学,以得到更充分的个性化全面发展,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基础教育机构能够做出相应的变革,同时也需要教师、家长和学生本人在观念上的普遍认同,政府、社会在改革中的广泛参与,形成倒逼基础教育改革的新格局。

  高考招生新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一项好的制度并不是指理论上具有足够的合理性,而是在实践中可以接受各种挑战,能够克服层层困难,以充分发挥它的制度优越性。以下将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角度出发,简述高考招生新制度在实践中将面临的几点挑战。

  高等院校在专业选考科目上的保守作为。新高考制度推行初期,高等院校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担忧: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过高会不会导致高校生源数量不够,要求过低会不会出现生源质量不高的情况,进而影响学校的发展?因此许多高校会对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有所保留,多以专业不限或按照原先文理分科方式确定选考科目范围。在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设置上单科性大学比综合性大学更为谨慎,单科性大学自主设置选考科目的专业比例仅为17.14%,明显低于综合性大学35.96%的比例。但是无论是单科性大学还是综合性大学,自主设置选考科目的比例都不高。高等院校出现的类似保守做法实质上未明确改革的目标,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有利于高校优化人才标准和评价方式,科学甄别、选拔合适的人才,只有科学选择与本校人才培养目标一致的考生,促进学生个性化的全面发展,才能为社会输出高级专门人才,才符合学校稳定发展之道。高等院校在自主决定专业所需的选考科目时,如果只顾虑学校生源质量的高低,没有准确定位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在专业选考科目设置上必定会畏首畏尾,使得高考招生新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

  过于强化高中时期的竞争意识。高考招生新制度中,除语文、数学、英语以外的选考科目可由考生(无年级要求)自主选择并可多次参加,考试成绩按等级赋分,这种等级赋分的考核方式改变了从前过于计较分数的现状,是促进考生良性竞争的有效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等级赋分的考核方式中,考生的成绩排名和考生的数量在最终高考成绩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等级赋分的考核方式逐渐拉近了各类高中的差距,不利于重点高中的考生获取高分,却有利于非重点高中的考生取得好成绩。为此重点高中为继续保持自己的良好声誉,让高一、高二的考生一同参加考试,通过增加考试人数挤占报考名额来降低非重点高中的考生成绩,以此显现自身学校的质量优势。而对于非重点高中来说,让考生不放弃每次考试机会,尽可能让考生取得好的成绩的意愿更是自不待言。校际间愈演愈烈的竞争行为不仅违背了教育改革的初衷,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而且会对学生全面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学生自我定位不明确。高考招生新制度营造了一个新的教育竞争氛围,即考生经过全面发展在充分了解自己的学科特长后,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未来的专业发展方向,实现个体的个性化全面发展。制度改革中“个体本位”的立场确定,真正体现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实学生个性化全面发展,利于实现健康发展的培养目标。然而,许多考生会踌躇在喜爱与适合的现实困境中。喜爱与适合有时候会统一起来,但多数情况下两者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考生在选择喜爱和选择适合的时候,需要多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仔细思考自我价值实现的可能,万不可为了眼前的分数利益而阻碍自身健康发展,在准确定位自我后方可为自己的人生做下负责任的抉择。学生是学习活动中最主要的参与者,无论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如何,没有这一主体在其中主动回应、积极参与,学生不能准确定位自我、发展自己,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改革意义就会成为一纸空文,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就称不上真正的改革。

  社会教育机构的蜕变。等级赋分的考核方式会不断缩小重点高中与非重点高中的差距,学校间的趋同性会变得越来越明显,一旦高中的教学质量无高低之分,重点与非重点的冠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也就是说高考招生新制度会倒逼基础教育协同改革,学校间教育生态环境将发生趋同性的改变,同级教育机构的差异逐渐弱化,不论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还是基层学校管理机构,都会致力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全面发展机会,尽力让学生在全面发展中感受到过程公平,共享结果公平。同时这一切变革将深刻影响着社会上的教育环境,众多盈利性教育机构将大改以往的商业模式,如若再实行全科教育,这就与学校的教育并无差别,原先众多的学习辅导需求将会减少。相反,帮助学生发现并发展他们的个性特征,协助考生理性选择人生,成为了盈利性教育机构的生存之道。因而,社会教育机构将会更倾注于某一方面的学识或强调重点学科领域,更多的变型为专科教育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类社会教育机构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但这种个性发展仅专注于特定方面的发展,发展的是僵化刻板的个性,全然不同于高考招生新制度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含义。在高考招生新制度实行之际,需正确引导社会教育机构的转型,防止新型教学模式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学生全面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储朝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5,16(3).

  [2]郑若玲.高考招生改革应与高中教育有机衔接[J].中国高等教育,2014(4).

  [3]虞立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带来高校招生新变化[J].中国高等教育,2015(1).

  [4]钟秉林.高等学校要主动应对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新挑战[J].高等教育研究,2015(3).

  [5]陈金芳.稳步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J].中国教育学刊,2010(5).

  [本文为2016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高考制度综合改革的政策与启示”(16NDJC100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宁波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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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亚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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